这种做法不合法也不合规。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品牌所有”为由拒绝售后,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下是具体分析:
《民法典》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如商家单方制定的规则)需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方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97条进一步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免除责任,违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拒绝售后是典型的违法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依法要求履行售后义务,并通过投诉、诉讼维权。2026年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会加强而非削弱,遇到此类情况请果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