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或“管理人” 的责任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免责事由)。
地方性法规 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对饲养人的义务(如栓绳、登记、接种疫苗等)有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安全义务的加重责任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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