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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到底由哪个机构来确认,单位单方面认定算数吗?

2026-07-06 17:14:02 浏览次数:2
详细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一、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主体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而言: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的效力

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停工留薪期作出的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原因如下:

三、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其合法确认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行动建议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如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尽快(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提出申请,这是后续一切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基础。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收集并保存证据: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书面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 寻求法律救济: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或单方面认定无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拖延或放弃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停工留薪期的行为不仅无效,还可能因违法用工行为面临行政处罚。请务必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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