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条款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实现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对抵押人的风险:
应对建议:
抵押合同中的快速处置条款是风险高发区域。您应高度警惕任何可能构成“流押”变相条款、剥夺您法定程序权利或单方决定处置价格的约定。在签署前,务必审慎审查,对不合理条款坚决说“不”,并通过协商加入对您有利的公平条款。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