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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其年度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是否会受到特殊影响?

2026-08-20 18:24:02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不应仅因“三期”状态本身而受到不利影响,但具体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企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具体情况分析

“三期”女职工的年度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问题,需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判断:

结论与建议

结论:女职工在“三期”内,其年度绩效考核与奖金发放不必然受到特殊影响。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是否遵循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建议:

对女职工而言: 对用人单位而言: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若仅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绩效考核等级或奖金,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补偿乃至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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